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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专利一般属于发明者,构思到关键性的发明概念而引发有关发明的人。不过,如果有关发明,是雇员在履行一般职务或受特别指示下产生,或可合理地预期在履行职务时,会产生有关发明,有关发明的专利,便应该属于雇主(《专利条例第57条)。

 

标准专利的生效期,由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指定专利办公室当日计起二十年,并在二十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39条)。 短期专利 同样在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注册处处长当日计起八年,并在八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126条)。

 

无论是标准专利还是短期专利,专利拥有人有权防止其他人就有关发明,在香港进行以下行为(见《专利条例第73条第74条):

 

  • (当发明是一种产品制作、进行市场推广、使用或进口有关产品;
  • (当发明是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

侵犯专利权是民事过失(即侵权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在侵犯专利权的法律程序中,根据《专利条例第80条,专利拥有人可要求侵权者作以下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受专利保护的有关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有关方法);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侵权者因侵权物品而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