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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商标

商标是任何记号(例如标志),能够让人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出某一个商人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一名消费者较倾向认为,有相同商标的货品(或服务),是由同一个生产商出产(或由同一个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即使消费者并不知道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的身份。这反映了商标的作用及价值,即一个显示货品或服务来源的指标。

 

有些作者将「贸易商标」与「服务商标」作出区分,前者只可用在货品上,后者就只可用在服务上。但有关区分,并不适用于《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法例以「商标」统称货品及服务的商标。

 

商标可进行注册,皆可毋须注册。如果商标是根据商标条例进行注册,就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享有法例赋予的保护。如果商标不在香港注册,即使在其他国家已经进行注册,亦不能在香港受到相关法例的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只可以根据普通法,享有不受假冒(见 第VI部分有关假冒的详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