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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释候审

原则

 

裁判官有权在不同情况下批准保释,包括在移交/交付程序期间。另一方面,区域法院法官只可以就区域法院法官审理的案件批准保释

 

原讼法庭与区域法院相似,并没有批准保释的固有权力,而批准保释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原讼法庭可在特定情况下批准保释,例如:

 

  1. 案件将在同一法庭审理(《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D ;
  2. 下级法院拒绝保释或批准保释时附加了某些条件,而被告人希望改变这些条件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J);或
  3. 律政司司长复核准予保释的决定时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H )

 

在批准保释时,法庭可施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9D (3) 所列出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缴付现金、提供担保人、交出旅行证件、承诺不会离开香港、在指定地点居住、受宵禁规限、定时到警署报到,以及不得干扰控方证人等。与此同时,法庭实际上很少会无条件批准保释。

 

程序

 

通常在被告人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时就会出现保释的问题。被告人或其法律代表可能会向裁判官口头作出保释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被告人对某些保释条件有特别要求,他/她或其法律代表便会在保释申请内提出这些要求。裁判官在听取申请后,可能会发出批准保释的命令,并附加相应的保释条件,或是拒绝被告人保释。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J,可向原讼法庭的法官申请更改保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