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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指纹、血液、身体样本和照片

警方是否有权从被捕者身上提取这些样本?

根据《警队条例》( 232 59 ,指纹和照片被视为任何警务人员在被捕时可采集的身份识别资料。因此,警方一般有权向任何被捕者拍摄照片、套取指纹/掌纹、量度体重及身高。

 

根据《警队条例59A,血液被视为体内样本,必须征得被捕者的适当同意,才可抽取样本进行法证分析。除了要征得被捕者的同意外,还需要得到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以及依照《警队条例 59B 的裁判官的核准。

 

根据《警队条例 59C ,无论被捕者同意与否,均可从其身上采集非体内样本,如头发、用拭子从口腔取得的样本和唾液,以进行法证分析。这种采集必须由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授权。如果被捕者不同意,警方可根据第 59C(4)(e)59C(8)条使用合理的武力从他身上提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