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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长期监禁刑罚复核

对于强制终身监禁刑罚,法庭并未设定最低刑期。然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67B(2),法官可以记录任何「为日后复核该刑罚的目的,与该人或该罪行有关的事宜」并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

 

一旦囚犯已经服刑五年,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将对刑期进行首次复核,并在该阶段(以及后续复核)考虑原审法官提出的任何意见。

 

被判强制终身监禁的人有可能在未来根据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和行政长官管理的长期囚犯释放程序下获得释放。

 

自1997年7月起,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可以复核强制终身监禁刑罚,并向行政长官建议将无限期刑罚替换为有期徒刑。根据《基本法》第48(12)条(特权赦免权),如果行政长官接受该建议,他可减轻刑罚。

 

如果行政长官接受将无限期刑罚替换为有期徒刑的建议,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必须尽快进行判刑复核。在复核判刑时,各种因素都会被考虑,包括相关报告或其他文件。在囚犯服满三分之二的刑期后,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可将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