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H. 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

1994年香港仔添喜大廈一間酒樓簷篷倒塌,意外造成1死13傷。

 

高等法院最後裁定大廈法團、管理公司、酒樓、酒樓持牌人、單位業主及拆卸商,要向9名死傷人士賠償港幣3,000多萬元。

 

添喜大廈法團因未有投購第三者保險,無法支付賠償,導致清盤。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34條,小業主最後需要攤分巨額賠償。

 

從以上事件可以看到,若意外發生時,法團沒有投購第三者保險,法團便需要承擔所有賠償。若法團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賠償而被清盤,各單位的業主須為有關賠償負上個人責任。小業主可能會因無力支付賠償而破產。

 

因此,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為業主及第三者提供保障,減低意外時業主面對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