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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法團已投購一份港幣1,000萬元保額的公眾責任保險,而保障範圍同時包括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法團是否已履行法律規定?

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及《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要求法團投購就第三者人身傷亡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保障的保險。

 

若這份公眾責任保險沒有訂明賠償時首先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保障,法團必須投購另一份保單,或修訂現有的保單條款,以確保就保障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金額這一部分,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