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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公職 

《公務員事務規例》規範政府僱員的相關事宜。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940條(醫事委員會): 
如懷疑某公務員因精神或身體健康狀況而不適宜繼續履行職務,管理層會召開醫事委員會。委員會評估該人員是否永久不適合服務;如屬永久不適合,便會以「退離職務」方式離開公務員隊伍。 

 

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發出的命令,為某名公務員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管理其事務,該名公務員一般會自動被轉介至醫事委員會作評估。在法律上喪失管理個人事務的能力,與履行公職及處理公共資源的職責並不相容,因此會以醫療退休的方式終止其公務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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