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械發牌及註銷 對於配槍人員而言,依法獲授權攜帶槍械是其受聘職務的固有要求。精神殘障可能導致該等配槍人員未能通過持有槍械牌照所需的適當人士測試。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33條賦權警務處處長,如認為持牌人不再是適當人選,可註銷其槍械牌照(或相關內部授權)。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Firearms Licensing and Revoca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