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槍械發牌及註銷 

對於配槍人員而言,依法獲授權攜帶槍械是其受聘職務的固有要求。精神殘障可能導致該等配槍人員未能通過持有槍械牌照所需的適當人士測試。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33條賦權警務處處長,如認為持牌人不再是適當人選,可註銷其槍械牌照(或相關內部授權)。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