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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文是否于香港法院内使用之唯一语言?

不是。《法定语文条例》(香港法例第5章)订明香港任何法庭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兼用两种法定语文(即中文和英文)或采用其中一种,以进行司法程序。不论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任何人均有权以自己所选择的语言作供,法庭会提供传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