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I. 法治

1. 法治之意义是甚么?它是否适用于香港之法律制度?

法治始于每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保护的权利,在法院内,法官会公正地执行司法裁决工作。法治保障人们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无须担忧受到政府妄加干预或受到财雄势厚的人所左右。

 

法治规限在香港行使权力的方式,其主要涵义是政府和所有公务人员的权力均来自表述于法例条文和独立法院的判决中的法律。任何人(包括行政长官)除非有法律根据,否则不可以作出构成法律过失或影响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作出行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为的法律根据,受影响的人便可诉诸法院,法院可能裁决该行为无效及不具法律效力,并下令受影响的人可获赔偿损失。这方面的法治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

 

其中一个合法性原则可概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都须遵守当地法律。此外,根据法治原则,法院必须独立于政府行政机关。法院若要大公无私地裁定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司法独立实属必要。

 

《基本法》规定香港的原有法律得以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的立法机关日后作出修改之法律外),从而保证法治得以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