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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其他政府法律部门

1. 除上述的部门外,还有哪些政府法律部门与香港市民之日常生活及工作有密切关系?

以下是部分与市民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之政府法律部门:

 

土地注册处

 

土地注册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28章)及其附属规例为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
  • 备存载有最新资料的土地登记册和有关的土地纪录,以便执行土地注册制度,并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土地登记册及其他土地纪录,及供应有关纪录的副本;以及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为业主立案法团办理注册手续。

 

公司注册处

 

公司注册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为法团 / 公司办理成立及注册手续和为海外公司办理注册手续;
  • 办理由公司注册处执行的多条条例所规定的文件登记工作,这些条例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有限责任合夥条例》(第37章)、《受讬人条例》(第29章)以及其他多条法团条例;
  • 提供设施,让公众人士查阅公司注册处各类法定登记册、微缩影片或电脑纪录所保存的资料;以及
  • 实施和执行《公司条例》的条文及有关法例,尤其是关于不恰当地将法定申报表送交存档及将公司除名等规管罪行。

破产管理署

 

(阁下亦可选择破产及清盘之题目以取得更多破产管理署的资料)

 

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责如下:

 

  • 法院及债权人可委任破产管理署管理财产,包括将资产变现、裁决申索和分发摊还债款时,破产管理署会按需要提供内部破产管理服务。此外,破产管理署亦为市民提供服务,在无其他人士可担任受讬人或清盘人的情况下,可出任受讬人或清盘人;
  • 管理委讬富经验的私营机构清盘从业员处理清盘案的计划,并监察这些清盘从业员的工作操守,确保他们有效执行其法定职责;
  • 调查破产人、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的情况,并因应与破产清盘有关的罪行进行检控,以及在认为公司董事行为不当或不适宜参与任何公司事务时,提出申请以撤消他们的董事资格;以及
  • 执行《破产条例》(第6章)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关于清盘的条文,并检讨破产清盘法例和在有需要时提出修改。

 

知识产权署

 

知识产权署的主要职责如下:

 

  • 就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例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提供意见;
  • 就知识产权事宜向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民事法律意见;
  • 执行《商标条例》(第43章)、《专利条例》(第514章)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以便管理有关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的注册和保障事宜,并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聆讯;
  • 提供设施让公众查阅载于商标注册纪录册、专利注册纪录册及外观设计注册纪录册的资料;
  • 为版权审裁处提供行政支援;
  • 参与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履行;
  • 向公众灌输知识产权的知识,以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以及
  • 设有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隶属地政总署,负责:

 

  • 主要向地政总署辖下地政处和其他政府部门,包括政府产业署及民政事务总署,就土地事宜和相关条例提供法律意见;
  • 草拟所有批地和土地征用文件;
  • 在年期届满的不可续期政府租契重批后将个别单位转让予业主;
  • 办理地租和土地补价的分摊工作,并追缴地租(但不包括《地租(评估及徵收)条例》(第515章)所指的新地租);以及
  • 执行地政总署出售未完成发展项目单位的同意方案,包括批核内载物业管理人及业权共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大厦公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