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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基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外,香港法律制度还包含那些法律?

成文法 / 条文法亦是香港法律中之主要部分。成文法 / 条文法是经香港立法会之立法程序通过而订立的书面法例条文,并刊载于《香港法例》中(如欲查看法例之内容,请浏览由律政司主理之「电子版香港法例」)。此外,香港亦有部分法例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例如,某条例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谘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条例实施的细节订立规例。

 

另一方面,香港有部分法例并非于本地订立,例如:

 

中国习惯法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于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

 

国际法

 

现时已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于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国际条约,以助解释本地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