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索信(原告人)及建设性的答覆(被告人)
诉讼展开前,申索人必须先将申索信的文本一式两份送交拟定的被告人,此申索信须依循实务指示18.1样本之格式。申索信采用的信件样本格式,可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加以修改。若申索人知道或能够确定有关的保险人身份,便须将上述申索信的一份文本,送交该等保险人。如情况合适,申索信可提出建议,安排专家进行医学检查。申索人通过此申索信,须尽量提供其理应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使拟定的被告人可给予建设性的答覆。
申索信必须在诉讼展开前不少于四个月送交对方,而建议的被告人须于一个月内给予建设性的答覆。若被告人没有给予建设性的答覆,申索人便有权即时展开诉讼,而毋须承担任何讼费的风险。然而,若申索人于一个月内收到建设性的答覆,各方便须在随后的三个月期间进行建设性的沟通,及互相披露关乎法律责任及赔偿额问题的资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