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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可向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或身故者的受养人提供经济援助。此计划毋须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亦不会考虑有关交通意外是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但财物损失并不在援助范围内。涉及的意外须属于《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并已向警方报案。有关申请须在意外发生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并须在面谈中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在这个计划下,申请人必须谨记,若申请人就该宗交通意外提出索偿或诉讼,便必须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以及把所获得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额通知被追讨赔偿的人士。

 

如申请人就同一宗意外获得其他赔偿,则须退还获得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任何人士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均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任何人士如被追讨赔偿,并已获通知有关该计划已支付援助金,便须将支付的款项、收款人的姓名及地址,书面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此等通知须于付款日期前最少72小时发出。任何人士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均属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 
地址:九龙旺角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1楼 101室 
电话:2832 4615-6
电邮地址:tavaeng@sw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