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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索陈述书

申索陈述书必须述明原告人之出生日期及年龄。至于根据致命意外条例(香港法例第22章)提出的申索,申索陈述书便须述明死者及其诉讼代表的出生日期及年龄。

 

申索陈述书须附有以下文件一并送达:

 

(i)        医疗报告或死者验尸报告(如有)。须最少有一份医学报告说明原告人的状况,并最好是报告送达前4个月内的状况;及

 

(ii)        损害赔偿陈述书。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延误和讼费,原告人应将下列文件一并送达:

 

(i)        事实陈述书及有罪/无罪裁断的陈述书(如任何一方因原告人受伤或死者丧生的意外而被检控),连同由调查或检控当局及/或其代表所拟备的草图及拍摄的照片,以及任何证人的证人陈述书,包括警方的调查报告或职业安全主任所拟备的报告(如可取用);

 

(ii)        有关任何意外后的收入:

 

  • (a)        (如原告人已复工,但并非受雇于意外前的雇主,而该雇主/该等雇主并非案中的被告人)合理地反映原告人已收取的收入及津贴的记录,可以是原告人的粮单、从一名或多于一名雇主取得的陈述书、原告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记录;或

    (b)        (如原告人为自雇人士)原告人的损益表,连同由原告人及(在适当情况下)由其雇主向税务局递交的原告人报税表文本,及其职业退休计划及/或强积金结算单;

 

(iii)        有关任何意外前的收入:

 

  • (a)        (若雇用原告人的雇主并非案中被告人)合理地充分反映原告人于意外前12个月期间收取的收入及津贴的纪录,可以是原告人的粮单、从雇主(一名或多于一名)取得的陈述书、原告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记录;或 
    (b)        (若原告人为自雇人士)原告人于意外前2年期间的损益表,连同由原告人及(在适当情况下)其雇主向税务局递交的原告人报税表的文本,及关乎其于意外前2年期间的职业退休计划及/或强积金结算单。

 

(iv)        原告人及任何其他目击有关意外的证人之陈述书副本(此等陈述书说明意外发生的情况,原告人又赖以支持其所诉的案情,而上述第(1)项并未包括在内);及

 

(v)        所有医疗疏忽案件中,原告人用以证明法律责任及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专家医学报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