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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审讯前的覆核

法庭可通过书面发出指示,在核对表评检聆讯当天或之后,安排及编定审讯前覆核的日期。有关各方在取得共识后,便可藉书信形式向伤亡案件聆案官申请进行审讯前的覆核,信中须列明要求聆讯的理由。

 

在进行审讯前的覆核时,诉讼各方必须备有大律师及证人(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专家)何时可出席审讯的资料,以便法官编定审讯日期。法官可考虑要求申请命令、或发出必要及适当的命令,以便有效地解决所有待决事宜,以及确保诉讼得到公平、迅速及有效率的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