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程序諮詢計劃)(由政務司司長辧公室轄下行政署提供)
政務司司長辧公室轄下行政署正推行計劃,為已在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展開法律程序、而未有獲得法律援助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民事程序免費法律意見,即下列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不包括其他審裁處案件):
- 土地審裁處
- 區域法院
- 家事法庭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終審法院
申請資格
提出申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需符合以下資格:
- 未有獲得法律援助及未有聘請律師;
- 必須為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一方或有意加入成為訴訟一方;及
- 並非為有限公司、社團、組織尋求意見。
程序諮詢計劃涵蓋範圍
請注意,計劃不會就案情提供法律意見或作為法律代表,而只會就法律程序提供意見。
例如,提供意見的例子包括:(a) 解釋法院規則及程序、法庭文件、命令、審訊程序;(b) 如何展開訴訟;(c) 如何提出各項非正審申請;(d) 如何準備法庭文件;(e) 如何準備聆訊;(f) 解釋訴訟涉及的訟費及訟費評定;(g) 如何執行判決或命令;及 (h) 解釋提出上訴的程序。
不屬程序諮詢計劃涵蓋範圍的例子包括:(a) 法律援助申請及法律援助上訴;(b) 申請遺產管理書及遺產承辦書;(c) 申請 / 解除個人破產令;(d) 涉及香港以外其他司法體系的法律;(e) 為有限公司、社團、組織尋求意見;(f) 草擬法律文件;(g) 申請人在沒有提供更多資料的情況下,就相同事宜或問題重複尋求意見;(h) 涉及案情;(i) 涉及假設性的問題;(j) 不涉及法律程序的事宜;(k) 有關事宜已解決或已隨事態轉變而消除;或 (l) 涉及複雜法律問題而須仔細研究及閱覽文件。
如何申請
申請人必須親身到計劃辦事處或透過網上系統提出申請。每次尋求法律意見,申請人須填寫申請表格以供計劃審核其資格。
計劃以「先到先得」模式運作。除事先透過網上系統預約的申請人外,計劃辦事處會依籌號次序請申請人到櫃檯。每日兩輪接受申請的截止時間分別為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5 時正。但如正在處理或已經取籌並等候服務的個案太多,計劃辦事處將提早截止接受申請時間而不作另行通知。未能取得當日籌號的申請人可於另一工作天親身到計劃辦事處或透過網上系統提出申請。
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
金鐘辦事處: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2樓LG217室
灣仔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查詢電話:22595017
律師在會面前需時研究有關個案資料及準備。因此,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上清楚填寫其擬諮詢的程序問題,並必須在提交申請表格時提供相關及近期的法庭文件,以供律師審閱。律師不會在會面期間就申請人提出的新問題或新文件提供意見。申請人須就該等問題或文件在會面後再提出申請。
律師亦可能按需要向申請人索取進一步資料。若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資料,將不獲安排會面。在有需要時文件會被複印,正本將歸還申請人。
諮詢會面
本計劃會安排合資格申請人出席一節不多於30分鐘的諮詢會面。會面期間會由律師提供意見。
律師以會面形式向合資格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並不會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面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信件、電話、電郵等提供意見。申請人不得指定個別律師會見。申請人與律師之間的所有通訊或其他聯繫都須透過計劃辦事處進行。
合資格申請人最多可就同一宗個案每3個月獲安排5次會面。如申請人未有出席已安排的諮詢會面,該次會面仍會計算於5次會面的上限之內。
詳情請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