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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可向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或身故者的受養人提供經濟援助。此計劃毋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亦不會考慮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但財物損失並不在援助範圍內。涉及的意外須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有關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並須在面談中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在這個計劃下,申請人必須謹記,若申請人就該宗交通意外提出索償或訴訟,便必須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以及把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額通知被追討賠償的人士。

 

如申請人就同一宗意外獲得其他賠償,則須退還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任何人士故意違反上述規定,均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任何人士如被追討賠償,並已獲通知有關該計劃已支付援助金,便須將支付的款項、收款人的姓名及地址,書面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此等通知須於付款日期前最少72小時發出。任何人士故意違反上述規定均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地址: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1樓 101室
電話:2832 4615-6
電郵地址:tavaeng@sw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