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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審訊前的覆核

法庭可通過書面發出指示,在核對表評檢聆訊當天或之後,安排及編定審訊前覆核的日期。有關各方在取得共識後,便可藉書信形式向傷亡案件聆案官申請進行審訊前的覆核,信中須列明要求聆訊的理由。

 

在進行審訊前的覆核時,訴訟各方必須備有大律師及證人(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專家)何時可出席審訊的資料,以便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法官可考慮要求申請命令、或發出必要及適當的命令,以便有效地解決所有待決事宜,以及確保訴訟得到公平、迅速及有效率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