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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麼是應評稅利潤?怎樣理解利得稅之「評稅基期」?

稅務條例》沒有對「利潤」一詞作出清楚界定。概括來說,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後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以一般會計準則,及依照《稅務條例》對收入及可扣除項目的規定,計算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蒙受的虧損)。利得稅之評稅基期未必與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評稅基期為以下之其中一段期間:

 

  1.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的一年(與課稅年度相同);
  2. 如業務年結並非於3月31日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舉例:如公司的每年結算日是5月31日,閣下於2015/16課稅年度須申報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帳目。);
  3.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4. 如屬新開業務,請參閱下文。

新開張業務之利得稅評稅基期

 

假設閣下的業務於2014年7月1日開始營業,而會計帳目於每年 12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於 2014/15 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 2014/15課稅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2015/16課稅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設閣下的業務於2014年7月1日開始營業,但會計帳目於每年5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不是在2014/15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 2014/15課稅年度:無
  • 2015/16課稅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 2016/17課稅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註:如屬停止業務經營,評稅基期將視乎有關業務是否於1974年4月1日或之後開業。此計算方法頗為複雜,閣下應向稅務局或註冊會計師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