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人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41條,任何個人(但非法團或有限公司)如符合下列條件,便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
- 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
(註:就合夥業務,每名合夥人必須各自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
- 「通常居住於香港」指某人為明確的目的(例如教育、業務、就業或家庭等),自願選擇居於香港,並持續居於此地。該人是慣常及正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為他 / 她日常生活的地方,並以香港社會一般成員身份在這裏生活。
「臨時居民」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士:該人在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其中一個是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300 天。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以書面提出。閣下可填寫個別人士報税表 (B.I.R.60) 內的第7部分或填寫申請表 (I.R.7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