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納稅人如何就物業稅事項向稅務局申報租金收入?
個人(全權)擁有物業 的業主應將租金收入申報在其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上 ,此報稅表與申報個人之受僱入息或生意利潤一樣。
聯權或分權擁有物業的租金收入可由任何一位業主申報在物業稅報稅表(B.I.R.57)上。稅務局會按每個物業向業主發出報稅表,而此報稅表可由任何一名業主填寫和簽署。
我已售出物業,是否仍須填交向我發出的物業税報税表?
即使閣下已出售物業,閣下仍須填報出售物業的課税年度及之前各個課税年度的物業税報税表。
就應課税事項通知税務局
閣下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税務局任何應課稅收入並提供相關詳情(除非已收到報税表以報上收入)。
請注意,若然閣下已出租閣下所擁有的物業,為租約加蓋印花或填報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問卷並不被視為向税務局發出應課税通知。閣下仍須另行以書面方式(可使用IR6129表格)通知税務局。
我是否需要保存租金收入紀錄?
是,法例要求業主必須備存足夠的租務紀錄,該紀錄須保留至少7年,以便物業的評稅值能易於確定。因此閣下應保留租約以及任何更改租約條款和追討欠租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