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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损害扣押

损害扣押是一项普通法上的自助补救,容许土地管有人扣押并留置非法处于其土地上并造成损害的动产,直至该动产的拥有人支付赔偿为止,而无须立即就侵入土地提出诉讼。 

 

该补救方法适用于有生命及无生命的动产,例如走失闯入的牲畜或停放在土地上的车辆。享有该土地占有权的人可扣押、留置或羁留该动产,以迫使其拥有人就所造成的损害向他作出赔偿。 

 

要合法援引此补救,必须符合两项特定条件: 

 

(i) 非法存在 

该动产必须是在未经享有该土地占有权的人准许的情况下置于该土地上,因此必须构成侵入土地。然而,此项权利不得过早行使:如按照有关情况需要给予机会,则必须先让该动产的拥有人有合理机会将其移走。 

 

(ii) 实际损害 

与非法侵入本身属可不证明损失而起诉的侵权不同,损害扣押要求有实际损害。该损害不一定是对泥土本身造成实质损伤,亦可包括对土地上其他动产造成损害,或妨碍土地使用,例如一辆汽车阻碍他人使用泊车位。 

 

扣押的主要目的,是迫使动产拥有人就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然而,在普通法下,扣押该物件的人无权出售该物件以收回费用。他只可将其作为抵押保留,直至拥有人就损害付款为止。 

 

一旦该动产已离开土地,扣押权即告丧失。即使该动产其后再次回到土地上,亦不能因先前造成的损害而予以扣押。 

 

在根据损害扣押而留置该动产期间,土地占有人不得就该动产被扣押所涉及的同一损害提起法律程序。若该动产在未支付赔偿的情况下被交还,土地占有人其后便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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