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刑事罪行
在香港,侵入土地通常属于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罪行。因此,惯常的应对方式是由土地管有人提出民事索偿,并可寻求损害赔偿、禁制令、中间利润或收回管有等济助。香港并无一般性的土地「刑事侵入」罪行,刑事法律责任仅于法例明确将特定类型的侵入性行为入罪时方告成立。
《公安条例》(第245章)
《公安条例》(第245章)载有一个清晰的例子。根据第17(4)条,警务人员可在该条例指明的情况下封闭进入公众地方的通道。第17A条继而规定,任何人在通道遭如此封闭后,未经许可而明知故犯地进入或留在该公众地方,即属犯罪。此罪行的基本要素为:合法封闭、被告人知情,以及未经许可而进入或继续身处该处。此罪行本身并非普通的侵入土地,而是一项旨在执行对进入公众地方的合法限制的成文法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12个月。
第23条处理以暴力方式进入处所的情况,其目的在于防止人们以武力解决管有或进入权的纠纷。就其实质而言,该条将以暴力方式进入处所的行为入罪,即使当事人声称其本身有权进入亦然。因此,重点在于进入的暴力方式,而非任何所主张的管有权的是非曲直。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及监禁2年。
第24条规定,任何人非法管有处所,并以可能导致破坏社会安宁,或令任何人有合理理由忧虑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可能发生的方式持有该处所的管有,即属犯罪。该条款针对的是以引起公众秩序混乱或令人合理地忧虑暴力发生的方式维持非法占用处所的情况。因此,其范围超越普通民事侵入,将涉及公共秩序风险的管有行为入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及监禁2年。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
未经授权进入租客处所的业主亦可能构成侵入。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9V条,非法剥夺住宅租客的占用权,或蓄意干扰租客的安宁或舒适以图迫使租客放弃占用,既属民事侵权,亦属刑事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再次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
《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条就非法占用未批租土地设立独立罪行。该条款主要针对未获批租或其他合法授权而擅自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凡有人在未有合法授权或理由的情况下,在该等土地上搭建寮屋、竖立构筑物、储存物料、围封土地,或以其他方式对土地进行实际控制,均可能触犯此罪行。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30)条另设一项罪行。该条款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授权或理由而擅自侵入,或容许任何兽类侵入,任何由公职人员或政府部门管辖或管理的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即属犯罪。该条款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仅就特定类别的公共土地将侵入行为入罪,并未就侵入私人土地设立一般性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