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别私人单位的侵入土地
(i) 共有人作出的侵入
由于共有人之间具有「管有一致性」,理论上各共有人均按不可分割份数持有整幅土地。因此,按普通法而言,一名共有人进入另一名共有人的单位,并不会自动构成侵入土地,除非出现「驱逐」的情况。
若共有人之间要在普通法下成功提出侵入土地申索,受屈一方必须证明已发生「驱逐」。「驱逐」是指一名共有人不当地并以实体方式排除另一名共有人对处所的管有及享用。例子包括实际把另一名业主赶离土地、把其锁在门外,或以武力将其移走。单纯未经授权进入,或没有完全排除对方管有的短暂侵占,一般不足以成立普通法上的侵入土地。
然而,在现代多层大厦的背景下,普通法的立场已受到大厦公契的重大修订。大厦公契是一份多方合约,对发展商、首批买家,以及透过转让而取得单位的其后业主均具约束力;其通常载有明示契诺,限制业主及占用人如何使用其私人单位及大厦公用部分。大厦公契规管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并就大厦管理作出规定,包括分配不可分割份数,以及就指定单位授予独有占用权。
大厦公契在法律上划分了占用权,授予每名共有人对其特定单位的独有管有权。因此,如一名共有人侵入另一名共有人的单位,并违反大厦公契中有关独有占用的契诺,受屈而正在管有该单位的共有人,可就违反大厦公契向该侵入的共有人提出诉讼,即指其侵犯大厦公契所授予的独有占用权;即使有关行为未必达到普通法上构成「驱逐」的较高门槛,亦然。
(ii) 非共有人(第三方)作出的侵入
不持有土地任何业权权益的人(例如陌生人、访客或物业管理人员)作出的侵入,受一般侵入土地法律规管。任何人在没有合法理由下直接进入他人土地,即构成侵入土地;是否造成损害并不重要。业主立案法团或大厦管理人如未经授权进入或侵占私人单位,同样属侵入者。不过,有两项获承认的例外:
- 大厦公契的明示授权:大多数大厦公契会赋予业主立案法团或大厦经理人为特定目的进入私人单位的权利,例如检查结构安全、进行公用喉管的紧急维修,或处理渗水问题。凡严格限于该等获授权目的范围内的进入,并不构成侵入土地。
默示许可:如进入私人单位属合理需要,并且附带于业主立案法团或大厦经理人有效行使其权力,法庭会裁定私人单位业主已默示同意容许进入。例如,若大厦公契准许在大厦公用部分安装电缆或设备,而大厦经理人获授权管理该部分,则在为进行安装、检查、保养、维修或移除而有必要通过私人地方时,可默示授权作出合理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