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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时效期限

土地非法侵入的申索,一般须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第7(1)条,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12年内提出。时效由非法侵入首次发生的一刻开始计算,而不是由原告发现非法侵入之日开始计算。 

 

如属持续性非法侵入,例如未经授权的构筑物一直留在土地上、侵占部分从未被移除,或物品在未经同意下被留在土地上,则在干扰持续的每一天,均会产生一项新的诉讼因由。因此,12年时效期会就每一次新的非法侵入行为分别计算。这表示,即使最早期的非法侵入行为已因时效届满而不能追讨,原告仍可就提出申索日期前12年内的期间追讨损害赔偿。 

 

如非法侵入在足够长时间内一直未受挑战,非法侵入者亦可根据《时效条例》依赖逆权侵占:一旦某人已在具备所需管有意图的情况下,对土地作事实上的管有达12年,登记/文件上的业主的业权即告终绝,而逆权侵占人会取得其本身的业权。 

 

因此,原告在发现非法侵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因为不合理延误不但可能令过往行为的追讨受时效限制;在长期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最终导致对土地本身的业权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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