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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是土地?  

就侵入土地而言,「土地」不只包括地面表面,亦可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特定部分、附连于土地的构筑物、为正常使用及享用该物业所需的上空空间,以及其下方的地底泥土。此外,土地亦包括生长于或附连于土地上的物件,例如树木、植物、蔬菜及未收割的农作物。 

 

(i) 地面及固定附着物 

土地包括地面、泥土、土地本身,以及任何永久附连于土地的构筑物。 

 

附连于土地的构筑物或物件(即固定附着物),例如门、窗或某些机械,一般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未经授权移走或毁坏该等物件,属侵入土地。 

 

某物件是否属固定附着物,取决于附连程度(即该物件在实体上附连于土地的程度)及附连目的(即该物件是为永久改善土地而固定,还还是纯粹为了使其作为动产时能更好地被使用)。一般而言,仅凭自身重量放置于土地上的物件,表面上属动产,而实体上附连于土地的物件,表面上属固定附着物。不过,两种推定均可因附连目的而被推翻。在香港,以螺栓固定于外墙的冷气机被视为固定附着物。相反,仅凭自身重量放置的冷气机则被视为动产。 

 

(ii) 上空空间 

土地上空空间的权利延伸至为正常使用及享用该土地所需的高度。吊臂伸越土地上空、广告招牌或电缆悬越土地上空,均可能构成侵入土地。 

 

根据《民航条例》(第448章第8(1)条,飞机在合理高度飞行并遵守相关规例,并不构成侵入土地。然而,如飞机或飞机掉下的任何物件造成实质损失或损害,该飞机的拥有人须承担严格法律责任。 

 

(iii) 底土 

除非该等权益已依法转让或分离,地面所有权一般包括其下方的地层,包括矿物。土地及其底土可按水平、垂直或其他方式分层划分,例如,一人可管有地面作放牧用途,而另一人则可管有其下方的泥炭或矿物。 

 

在他人管有的土地下方挖掘隧道,或未经授权进行采矿作业,均可能构成侵入土地。未经授权在地面下采矿或挖掘,属侵入土地。然而,在香港,根据《矿务条例》(第285章第3条,所有矿物及矿物油一般归属政府,而特定牌照可容许采矿,该等采矿未必构成对地面拥有人的侵入土地。 

 

(iv) 无形权利及取利权 

虽然侵入土地主要保障实体(有形)财产,但亦延伸至若干无形权利,即土地中的非实体财产权益,例如共用权、放牧权或捕鱼权。 

 

取利权(profit à prendre)是一种无形权利:即有权进入他人的土地,并从土地取得某种利益,例如矿物、鱼类或木材。 

 

因此,如取利权等无形权利受到干扰或妨碍,亦可作为提出法律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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