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損害扣押
損害扣押是一項普通法上的自助補救,容許土地管有人扣押並留置非法處於其土地上並造成損害的動產,直至該動產的擁有人支付賠償為止,而無須立即就侵入土地提出訴訟。
該補救方法適用於有生命及無生命的動產,例如走失闖入的牲畜或停放在土地上的車輛。享有該土地佔有權的人可扣押、留置或羈留該動產,以迫使其擁有人就所造成的損害向他作出賠償。
要合法援引此補救,必須符合兩項特定條件:
(i) 非法存在
該動產必須是在未經享有該土地佔有權的人准許的情況下置於該土地上,因此必須構成侵入土地。然而,此項權利不得過早行使:如按照有關情況需要給予機會,則必須先讓該動產的擁有人有合理機會將其移走。
(ii) 實際損害
與非法侵入本身屬可不證明損失而起訴的侵權不同,損害扣押要求有實際損害。該損害不一定是對泥土本身造成實質損傷,亦可包括對土地上其他動產造成損害,或妨礙土地使用,例如一輛汽車阻礙他人使用泊車位。
扣押的主要目的,是迫使動產擁有人就所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然而,在普通法下,扣押該物件的人無權出售該物件以收回費用。他只可將其作為抵押保留,直至擁有人就損害付款為止。
一旦該動產已離開土地,扣押權即告喪失。即使該動產其後再次回到土地上,亦不能因先前造成的損害而予以扣押。
在根據損害扣押而留置該動產期間,土地佔有人不得就該動產被扣押所涉及的同一損害提起法律程序。若該動產在未支付賠償的情況下被交還,土地佔有人其後便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