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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時效期限

土地非法侵入的申索,一般須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1)條,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12年內提出。時效由非法侵入首次發生的一刻開始計算,而不是由原告發現非法侵入之日開始計算。 

 

如屬持續性非法侵入,例如未經授權的構築物一直留在土地上、侵佔部分從未被移除,或物品在未經同意下被留在土地上,則在干擾持續的每一天,均會產生一項新的訴訟因由。因此,12年時效期會就每一次新的非法侵入行為分別計算。這表示,即使最早期的非法侵入行為已因時效屆滿而不能追討,原告仍可就提出申索日期前12年內的期間追討損害賠償。 

 

如非法侵入在足夠長時間內一直未受挑戰,非法侵入者亦可根據《時效條例》依賴逆權侵佔:一旦某人已在具備所需管有意圖的情況下,對土地作事實上的管有達12年,登記/文件上的業主的業權即告終絕,而逆權侵佔人會取得其本身的業權。 

 

因此,原告在發現非法侵入後應迅速採取行動,因為不合理延誤不但可能令過往行為的追討受時效限制;在長期實際佔用土地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最終導致對土地本身的業權永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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