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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适用于宪制性的质疑的比例原则

如上述,一般来说法庭会在分析基本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使用比例原则。因此,如在一宗宪法案件中涉及限制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或自由,而该权利或自由并不是绝对性的,则法庭会使用比例原则审视有关的限制。

 

在终审法院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一案后,香港法庭采纳的比例原则分析包括四个步骤,一般由以下项目组成:

 

(a) 限制必须旨于达到合法目的;

(b) 限制必须与该合法目的有合理关连;

(c) 视乎所涉的权利,相关的限制不可超过达到该合法目的所需;及

(d) 必须在社会得益与侵害获宪制性保障的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具体考虑追求该社会利益会否对个人造成无法接受的严苛负担。

 

值得留意的是,当案件涉及的是基本权利,法庭通常会在(c)步骤中考虑限制是否超过达到有关合法目的所需。但是,当有关的限制涉及社会经济政策的事项时,法庭会比较倾向不干预,并且给予当局较大的酌情衡量的空间。当然,法庭并不会自行替代有关行政机关或立法当局决定甚么是最好的决定,除非有关的决定是明显地没有合理基础:例见 Fok Chun Wa v Hospital Authority [2012] 15 HKCFAR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