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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济助

如申请人成功申请司法复核,法庭有酌情权根据具体情况批予适合的济助,包括比较普遍的「移审令」(又称为撤销令)、「履行义务令」、禁止令、禁制令或是作出宣告:见《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1条。这是法庭的酌情权,而法庭在行使权力时,将会考虑一系列因素,例如申请人是否拖延(或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济助、给予济助是否可能会对任何人造成实质困难或实质地损害其权利,或是否有损良好的行政运作,法庭可拒绝批予该司法复核的胜诉申请人所寻求的济助。重要的是,如申请人的案情是有关程序不公,法庭亦会考虑有关的不公是否对申请人有实质的不利:Leung Fuk Wah Oil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2] 3 HKLRD 653。

 

简而言之: 

 

  1. 「撤销令」是一种要求把有关的决定移送至原讼法庭并把其撤销的命令。这一种命令承认有关的决定因一个或多个公法的理由而被视为不正当,而法庭认为适合行使酌情权介入。

 

  1. 「履行义务令」是一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在公法下的特定责任。这一种命令承认有关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特定的责任,而法庭认为适合行使酌情权介入。

 

  1. 「禁止令」是一种禁止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命令。这一种命令承认有关的行政机关正在或将在未来不当地行使他的权力,而法庭认为适合行使酌情权介入。

 

  1. 「禁制令」在传统上是一种禁止一个人担任一个他没有资格出任的特定职位和行使相关的权力(前身为权利开示令状)。现今这一种命令在某些情况亦会和「禁止令」重迭。

 

  1. 一份「宣告」会权威地宣布任何宪制性或法定条文的含义、任何政策或非法定安排的合法性、行使任何行政或立法权力的合法性,或诉讼各方的权利

 

现时香港法律并不承认就不合宪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索取损害赔偿是一项普遍权利。在Sae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1 HKLRD 1030一案中,法庭认为这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不过,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表格中作出损害赔偿的申索,而同时申请人有行使普通民事索偿的权利,则法庭仍然有酌情权将损害赔偿判给申请人:见《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7(1)(b)条《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K条。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格上尤如他是在提起普通民事索偿的程序中就他的索偿作诉。

 

值得留意的是,如法庭未有批予许可,而申请人没有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其后如申请人尝试以普通民事索偿形式争辩实质上相同的论点,即使有关的济助和司法复核程序中不同,有关的民事索偿亦有可能被视为滥用法庭程序而被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