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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排除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面对所谓的「排除条款」,意思即是一些看来令法庭失去对司法复核的司法管辖权的条文。但是,普通法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有一个强力的推定 - 除非有最清楚和最明显的字眼,否则条文不会对法庭的监察权力作出任何限制。

 

再者,英国上议院在Anisminic v Foreign Compensation Commission [1969] 2 AC 147一中案件中确立在该案中的排除条款并不能保障无效的决定。但是,一个决定是否会被法院认为「无效」仍然受争议,而这很大机会取决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香港法院其后亦沿用了Anisminic一案的原则,如Chan Yik Tung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1989] 2 HKC 394.

 

Chan Yik Tung一案中,申请人挑战当时租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当时确认房屋署终止申请人在熟食中心的租约的决定。申请人声称租务上诉委员会和房屋署均作出了不相关的考虑。《房屋条例》第283章第19(3)条的相关条文为「(3)如任何人的租契已根据第(1)款终止,则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聆讯由该人或代该人提出的与该项终止有关的宽免申请。」法院在该案裁定如果申请人的投诉成立,有关的决定将可被视为无效,而因此上述的条文将不会排除司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