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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答辩人和坦诚责任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第6(4)条,任何答辩人,如拟在聆讯时使用誓章,则须在切实可行时间内,尽早将誓章送交登记处存档,且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无论如何均须在申请人送达表格86A和其他有关文件后56天内将誓章送交存盘。

 

如法庭批予许可,答辩人须向法院及申请人全面地履行坦诚责任,答辩人应就有可能与被质疑决定的实际原因,或者就司法复核程序的其他有关范畴,全面并坦诚地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及文件:见Chu Woan-Chyi & O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Anor [2009] 6 HKC 77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