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II. 司法复核的基础和法庭的角色

司法复核的原则和程序可追溯至1863年的英国普通法。而在现今,司法复核的基础依然存有多种学说。首先其中一种主流学说为公职人员行事不得越权,如某项决定越权则属无效(例如决策者超越了法例赋予的权力)。另一种学说则建基于普通法理论,即法庭在普通法拥有固有的权力,把若干有关公平和公义的实质价值标准应用于决策者的决定上。最后,不能争议的是法治基本上可被视为司法复核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在这方面可参考终审法庭在C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6 HKCFAR 280一案中的讨论。在香港,司法复核的发展亦深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和基本法影响。

 

在司法复核中,法庭原则上只会考虑有关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法庭可以审视有关的行政决定是否依照有关的法规和普通法原则作出,并同时保障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性。但是法庭并不会以己见取代决议者的决定。如有关的行政决定是官员或行政机关可以合法地作出的,法庭不会干预。

 

一般而言,除挑战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外,申请人亦可依赖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的条文在司法复核的程序中挑战行政决定和或法例(例如法例和规则等等)的合宪性。请参阅下述第九部份的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