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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司法复核的性质

司法复核是原讼法庭用以针对公共机构的行为(和不作行为)行使监督管辖权,例如不同的审裁处和政府部门。法庭会在行使监督管辖权时考虑有关的司法复核的理据是否成立。司法复核是维持法治必不可少的,司法复核亦会促进公众利益,和指引并确保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和良好行政管理。

 

一般来说,司法复核和民事上诉并不相同。在民事上诉中,法庭考虑的是有关决定的是非曲直。上诉的权利和程序在《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或《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以及其附属规则订明。

 

在司法复核中,法庭的角色是行使监督管辖权,并只关注有关决定是否在公法下违法,而法庭一般来说并不会考虑有关决定的是非曲直。有别于民事上诉,提出司法复核的权利在普通法下是固有的,而有关的程序是受《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