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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司法复核的独有程序

本地的案例确立了公法上的争议通常应根据司法复核的程序处理。这是所谓「独有程序」的原则。在1983年英国O'Reilly v Mackman [1983] 2 AC 237的案例中,英国上议院确立了容许申请人以私人民事诉讼程序挑战行政机关的决定及有关的涉嫌侵权,违反公共政策,亦是滥用法庭的程序。

 

容许这类民事程序,形同给予申请人方法规避《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3号命令订明的程序,剥夺了对行政机关的保障。

 

O'Reilly一案中的原则在90年代起受香港法庭广泛接纳并沿用。正如当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一案中提及,司法复核的程序限制,例如申请者需在指定时限提诉,或需要获得法庭许可等等,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保障,避免影响社会大众的事会在公众利益凌驾个人利益时受不必要的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