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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许可申请:申请和程序

如欲提出司法复核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先获得高等法院的许可。申请许可的方法为「表格86」(并以誓章支持),而申请许可为单方面作出的申请,意即申请无需送达予建议答辩人。

 

表格 86 须最少载有以下基本事宜的陈述:

 

  1.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描述及地址;
  2. 建议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描述及地址;
  3. 所寻求的济助和寻求救济的理由;
  4. 申请人所知悉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如有的话)的姓名或名称、描述及地址;
  5. 代表申请人的律师行的名称及地址; 及
  6. (如没有律师代表行事)申请人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须负全面并坦诚地向法庭披露所有重要事项的重要责任,大致上包括进行合适的查问后理应知道的所有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如法庭认为申请人未有履行此责任,可以拒绝申请或是在批准申请后撤回已批出的许可。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许可的时候显示他有「可合理争议」的论据。详见终审法庭在Peter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 Anor (2007) 10 HKCFAR 676一案中的讨论。

 

必须留意的是,虽然司法复核许可申请是单方面作出,并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决定,但是法庭可在考虑申请时,主动或在有关诉讼一方申请下,要求进行口头聆讯。而法庭亦可要求建议答辩人提供「初步响应陈词」。

 

有关申请许可的时限,见 时限

 

有关申请人需具备的资格,见 申请人的资格

 

有关申请人需先寻求其他补救方法,见 其他补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