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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权

决策者只能在法律框架下运用所赋予的权力作出决定。如某项决定是在超越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作出,法庭可以把该决定撤销。例如在Wong Kam Kuen v The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2003] 3 HKLRD 596一案中,法庭以有关决定应是由淫亵物品审裁处作出为理由撤销了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所作出的决定。

 

虽然法律明确赋予决策者一定的附带权力,用以执行相关法例,但这类权力只可用于「合理所需」的情况(见《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0条)。纯粹为了行政便利并不是动用该等权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