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必須述明原告人之出生日期及年齡。至於根據致命意外條例(香港法例第22章)提出的申索,申索陳述書便須述明死者及其訴訟代表的出生日期及年齡。
申索陳述書須附有以下文件一併送達:
(i) 醫療報告或死者驗屍報告(如有)。須最少有一份醫學報告說明原告人的狀況,並最好是報告送達前4個月內的狀況;及
(ii) 損害賠償陳述書。
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延誤和訟費,原告人應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
(i) 事實陳述書及有罪/無罪裁斷的陳述書(如任何一方因原告人受傷或死者喪生的意外而被檢控),連同由調查或檢控當局及/或其代表所擬備的草圖及拍攝的照片,以及任何證人的證人陳述書,包括警方的調查報告或職業安全主任所擬備的報告(如可取用);
(ii) 有關任何意外後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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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原告人已復工,但並非受僱於意外前的僱主,而該僱主/該等僱主並非案中的被告人)合理地反映原告人已收取的收入及津貼的記錄,可以是原告人的糧單、從一名或多於一名僱主取得的陳述書、原告人的銀行賬戶或其他記錄;或
(b) (如原告人為自僱人士)原告人的損益表,連同由原告人及(在適當情況下)由其僱主向稅務局遞交的原告人報稅表文本,及其職業退休計劃及/或強積金結算單;
(iii) 有關任何意外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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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僱用原告人的僱主並非案中被告人)合理地充分反映原告人於意外前12個月期間收取的收入及津貼的紀錄,可以是原告人的糧單、從僱主(一名或多於一名)取得的陳述書、原告人的銀行賬戶或其他記錄;或
(b) (若原告人為自僱人士)原告人於意外前2年期間的損益表,連同由原告人及(在適當情況下)其僱主向稅務局遞交的原告人報稅表的文本,及關乎其於意外前2年期間的職業退休計劃及/或強積金結算單。
(iv) 原告人及任何其他目擊有關意外的證人之陳述書副本(此等陳述書說明意外發生的情況,原告人又賴以支持其所訴的案情,而上述第(1)項並未包括在內);及
(v) 所有醫療疏忽案件中,原告人用以證明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依據的專家醫學報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