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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小姐在某食品公司任職銷售協調員,一名男同事剛於上星期入職,而他的職銜為「行政主任」。A小姐知道該男同事與她同樣負責行政工作但只是職銜不同,此外,她認為最不公平是該男同事的薪酬比她多2,000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此情況是否違法?

如證實兩人擁有類似的資格並處理類似的工作,但 A 小姐因身為女性而獲較低薪酬及較低職位,便可能會構成性別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就兩性之僱傭條款(包括薪酬及職位名稱)提供了一些指引,欲知詳情,請參閱由平機會發出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 則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