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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為同一項目(如住院或家居意外)購買了數份保險。我可否從所有保單索取全數保額,或只可索取實際開支或損失?

法例沒有限制投保人為同一項目及同樣風險購買多份保險。

 

但是,保單一般都會包含「其他保險」條款,用以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已購買的保險。其他保險必須保障相同的風險、提供額外的保障及有關保單是持續有效的。

一般來說,這類條款會列明當受保人已購買其他保險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責任便可能有以下分別:

 

  • 「免除」條款會列明若投保人已為相同的項目購買其他保險時,保險公司便毋須負上任何賠償責任;
  • 「超額 / 餘額」條款讓保險公司只須負責超出其他保險賠償額的那部分;
  • 「按比例」條款限制保險公司只須承擔損失金額的某個百分比。

 

上述情況適用於醫療保險、個人意外傷亡保險和財物保險。

 

上述條款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不正當地從購買保險中獲利,這是普通法不容許的。換句話說,主保單和其他保單合共給予的賠償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和支出的總數。

 

因此,閣下可以根據所有保單提出索償,但視乎各份保單的條款而定,有關賠償總額可能會被調整,使總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例子:閣下買了兩份醫療保險,每份保單的保額是10,000 元(合共 20,000 元)。如閣下的實際醫療費是15,000 元,便只可以從其中一份保單索取10,000 元,並從另一份保單索取5,000 元。

 

人壽保險的索償規定有所不同。詳見 A. 人壽保險 (包括退休保障產品)問答的第十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