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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對賠償金額及保險代理 / 保險公司的行為極之不滿。我應否訴諸法庭或向其他認可機構投訴?法庭或其他機構有否就每項索償或投訴設立賠償上限?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第四章:保險代理管理35節),保險公司應建立內部機制,以處理對其保險代理的投訴。故此,閣下應該先向保險公司投訴有關保險代理人。

 

如閣下對保險公司處理投訴的手法仍有不滿,便應該向業監管局投訴。

 

至於投訴保險公司方面,閣下亦應該先向該公司投訴。《承保商專業守則》(第七章:查詢、投訴及糾紛48節)規定,保險公司應有處理投訴之內部機制。如閣下對保險公司處理投訴的手法仍有不滿,便應該向業監管局投訴。

 

閣下慮同時向保險投訴局投訴。這機構會盡量以較快捷和便宜的方法處理索償糾紛。一般而言,保局可對保性質、索償金額/爭議金額不超過100萬港元的投訴。請注閣下必須於接獲保險公司發出的最終決定的六個月內,向險投訴局作出書面投訴。

 

至於訴諸法律行動方面,閣下可以在下列法院提出訴訟:

 

 

採取法律行動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在提出訴訟之前,閣下應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