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各類保險有關的事項
I. 與各類保險有關的事項
為甚麼保險對社會如此重要?
生命有其意想不到的時刻。這些時刻有時候是好的,有時會帶來挑戰。例如生病、意外、或當颱風來襲時導致房屋損毀、甚至是所愛的人過早死亡。意想不到的情況也意味著生命是不可預測的,我們必須考慮未來,就如我們如何為退休籌備資金。
社會找到了應對意想不到的方法: 這就是保險。保險並不能阻止突如其來的情況發生,但是它可以使事情變得更容易承受。保險還可以幫助我們有信心地面對未來。保險雖然不算是令人嚮往的,但卻為社會提供了恢復的根基。這就是為何保險如此重要並且存在了數千年,幾乎與人類一樣長遠的原因。
保險是由保險公司提供,他們透過每天簽訂數以千計的合約提供保險。像任何行業一樣,保險也有自己的術語,你只要花些少時間就很容易明白。
保險術語很容易理解
- 保險公司為提供保險所簽訂的合約稱為保單。它列出了所有條款和細則。
- 透過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訂立保單的人稱為保單持有人。
- 根據保單的條款和細則,保單持有人同意向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稱為保費。
- 作為支付保費的回報,如果保單中指出的特定事件或意外發生在將來的一段特定時期(稱為保單期),保險公司承諾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款項。
- 保險公司在保單期內如發生特定事件或意外時而支付款項的承諾被稱為保險承保範圍。也就是說購買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在保單中的特定事件或意外上受到保障或承保。根據保單,有時也將保障或承保稱為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購買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已將特定事件或意外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 發生特定事件或意外時,保單持有人可根據保單索償,從保險公司獲得款項。
- 為了使索償涵蓋在保單中,索償必須來自於保單中特定的事件或意外,且不屬於保單中任何指定的不保項目。不保項目表示保單中不被涵蓋的情況。
- 保單通常設定保險公司向保單持有人支付的最高金額上限(稱為保單限額)。
- 有時,保單還指明,在發生特定事件或意外時,保單持有人必須承擔特定的損失金額,然後他才能根據保單提出索償。這稱為免賠額或扣除金額。
- 個人可透過保險公司其中之一個分銷渠道購買保單。持牌保險經紀就是這些提供保單的渠道之一。要購買保險的人可以委任持牌保險經紀,獲取建議並與眾多保險公司接洽,以找到最適合自己需要的保單。個人還可透過保險公司委任的持牌保險代理人(由持牌保險公司委任出售其保單)與保險公司接洽。個人還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接洽購買保險,例如透過保險公司提供的互聯網平台。實際上,隨著技術的發展,保險公司正在使用更多以新技術為基礎的其他分銷渠道來提供保單(亦稱為Insurtech)。
你需要了解有關保單的基本法律問題
儘管有這些術語(及儘管當中使用了的技術),保單與其他合約都是一樣的。它以「提出要約」和「接受要約」的形式簽訂,輔以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及保險公司承諾為特定事件或意外提供保障的涵蓋,建立了合約關係。但是,某些只適用於保單上的附加法律特質並不適用於其他合約。如下所示:
保單必須為不確定性提供保障
保單只能為不確定事件的發生提供保障。例如,意外保單可以防止意外造成的損失;醫療和危疾保單可保障保單持有人生病的代價或住院的費用;汽車保險可以防止因車禍而造成的損失。所有這些事故,可能會亦可能不會發生,因此是不確定的。
關於人壽保險,儘管令人傷心,但可以肯定我們總會有一天死亡。可是,我們何時死亡是不確定的。人壽保險不能阻止你死亡,但可以在你不能確定快將死亡時保護你的親人(即你的受益人)經濟上的損失。年金保單是一種壽險保單,亦可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其壽命比預期更長時的額外生活費用(亦是不確定性),並藉此提供重要的退休保障。
保單涵蓋不確定事件意味著保險公司有多種不同類型的保單提供。保單可以涵蓋死亡、意外、疾病、醫療費用、家庭財物的損毀、損失或被盜、汽車或財產的損壞、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風險、度假時航班被取消和其他相關風險。保單還支援整個行業的風險(例如支援海運業的海上保險或支援與航空業相關的航空保險)。有些保單可以涵蓋有關開展業務或貿易的風險(例如員工補償和公共責任保險,專業賠償保險,董事和高級職員保險以及貿易信用保險)。隨著社會透過創新取得進步,新的風險出現了,保險也涵蓋了這些新的風險。因此,我們現在可以看到網絡保單的出現及為智能手機和其他機件購買之特定承保覆蓋。
保單是基於盡最大誠信和披露的本分
與大多數類型的合約不同,保單是基於盡最大誠信本分的合約。最大誠信本分適用於所有保單。而最重要部份是購買保單的人(即潛在保單持有人)要盡其披露的本分。
披露的本份是意味著,想要從保險公司購買保單的人必須披露有關該人所投保的風險之所有重要事實。
法律規定了披露的本分,因為購買保險的人擁有與他所投保風險有關的所有相關資料,而承保人則沒有。例如,一個欲購買人壽保險的人知道過去曾患過甚麼疾病,是否有持續的醫療問題,他的生活方式是怎麼樣,以及他在上次健康檢查中得到了甚麼資料。這些所有都與他要投保的風險(即他快於預期死亡的風險)高度相關。保險公司不知道這些資料,因此需要其個人披露給公司,以便評估風險,估算保費金額,以及決定是否簽訂保單。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誠實,並向保險公司充分披露與風險有關的所有相關資料,以便保險公司在作出訂立保單決定之前有充分了解。
沒有披露此類資料會造成嚴重後果。它將使保險公司有權「撤銷」保單。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發現保單持有人未有披露資料後,可以只是償還保費,並採取行動,就好像保單從沒有存在一樣(拒絕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保險)。因此,極重要的是個人在購買保險時必須披露與風險有關的所有相關資料。
購買保單的人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為了購買保單以承擔風險,購買保險的人對被保風險應具有可保利益。這被稱為「可保利益」。
如果被保事項的損失或損毀(無論是生命還是財產)將導致該人蒙受損失,則該人對被保險風險具有可保利益。
就人壽保單而言,為自己生命購買人壽保險的人具有明顯的可保利益(因為他的不死就是利益–喪失生命就是被保風險)。如果某人希望購買保險以涵蓋他人的生命,則購買者將享有可保利益,但前提是購買者與被保人之間的關係是如果被保人去世,則購買者將遭受精神或經濟損失。基於感情損失的可保利益當然可源於婚姻關係。此外,(由於《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64A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被視為與未成年人或未滿18歲的受監護人的生命息息相關(因此,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的生命購買保險)。基於經濟損失的可保利益可由欠債而產生(因為放債人在欠債人的生命中可擁有利益)。公司可能在關鍵員工的生命中擁有可保利益。一個人可以在任何經濟上有所依賴的人的生命中擁有可保利益。
對於大多數的財產保險,被保的風險就是對實物(例如,公寓,汽車或輪船)被損壞的風險。購買保險的人必須對被保的實物有利益,即是,當實物被損壞時,投保人必須承擔損失。例如,若汽車被盜,則車主將蒙受損失(因此對汽車擁有可保利益)。賠償原則(因此某些類型的保單僅對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見下文))與此相關,因為當該人擁有財產的權益時,才能因財產的損毀而蒙受損失。
法律要求個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防止個人利用保險用與他們毫無關係的他人生命作賭注。需要有「可保利益」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透過要求個人對被保的風險(例如財產)具有可保利益,可消除任何人故意破壞財產(或不顧後果地不保護該財產)的不道德動機,以提出保單索償。
保單和賠償原則
許多(但不是全部)保單都是基於賠償原則。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由於特定事件或不確定性所造成的損失(不超過保單限額)向保單持有人作出賠償。例如,汽車保單會賠償車主在汽車損壞時須要修理的費用(即他的損失)。換句話說,只要在保單持有人因特定事件或保單不確定性蒙受損失時,保險公司才支付賠償(並以此為限)。
可是,也有例外,那就是保單作為「應急」的保單。應急保單是指保險公司在特定事件或不確定性發生時向保單持有人支付已設定金額(如保單中所述)的保單。人壽保單是一種應急保單,特定了一個已設定金額,旨在反映保單持有人生命中的價值。這是在保單持有人在保單期內死亡時保險公司要支付的設定金額。即使保單持有人的死亡至使其家屬在經濟上造成的實際損失與所支付的設定金額不同,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