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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哪些情況下,持有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或會不受私隱條例或保障資料原則的規限?

在某些情況下,個人資料使用者或可獲豁免,毋須受條例或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以下簡稱「2012年修訂條例」)引入了新的豁免,簡介如下:

 

家居事務或消閒目的

 

根據私隱條例第52條,與家居事務或為消閒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受所有保障資料原則、條例第4及5部,以及第36第38(b)條的條文所規限。持有家庭成員或朋友的電話號碼作日常聯絡或約會之用,便屬例子之一。

 

履行司法職能

 

根據私隱條例第51A條(經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所新增),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不受所有保障資料原則、條例第4及5部及第36第38(b)條的條文所規限。

 

與僱傭有關的用途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使用者或可免受部分(非全部)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所規限。

 

私隱條例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指出,如個人資料作下列與僱傭工作有關的用途,便可得到豁免而不需要受到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的條文所規限。上述條文要求資料使用者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其所掌握的關於該當事人的所有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可包括:

 

  • 與職工策劃有關的個人資料 ;
  • 在進行某些工作能力評核程序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而有關評核仍未有決定,且針對該等決定提出上訴是容許的,包括僱用、晉升、授予名銜、獎學金或利益、免除職位或紀律行動等的相關程序
  • 填補某職位前所需取得的個人評介,直至已填補該職位為止。

 

防止或偵查罪行

 

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為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得到豁免,毋須受到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和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健康原因

 

根據私隱條例第59條,與資料當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和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前提是使用該等條文的話,若相當可能會對該資料當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相當可能會對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可獲豁免。


此外,根據第59(2)條(由2012年起生效),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所在地的個人資料,如果使用限制資料用途的條文便相當可能會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可獲豁免,不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

 

未成年人的照顧及監護

 

根據私隱條例第59A條(由2012年起生效),凡香港警務處或香港海關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轉移或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如果該項轉移或披露符合該未成年人的利益,或其目的是方便該有關人士妥善照顧及監護該未成年人,則可獲豁免,不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

 

法律專業保密權

 

根據私隱條例第60條,假如個人資料包含某些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則包含該等資訊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不受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的條文規限。

 

法律程序

 

根據私隱條例第60B條(由2012年起生效),當個人資料用於下列程序時,可獲豁免,不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

 

  • 由任何成文法則、法律規則或香港法院的命令所規定或授權使用的,或是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而規定或授權使用的;
  • 在與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被規定而使用的;或
  • 為確立、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所需要使用的。

 

導致自己入罪

 

根據私隱條例第60A條,如果資料使用者依從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提出的查閱資料獲取要求,可能會因此而證明自己干犯任何本條例訂定以外的罪行,則該等資料不受該等條文規限。此外,如果資料使用者依從該等條文而披露某項資訊,該項資訊不得用於檢控該資料使用者,指控他干犯私隱條例下列明的罪行。

 

新聞活動

 

根據私隱條例第61條,如資料使用者為進行新聞活動而持有個人資料,該等資料不受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及38(i)條的查閱資料要求所規限,除非及直至該等資料已發表或播放;及不受第36條及第38(b)條的查閱資料要求所規限。如資料使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亦可不受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報道一宗涉及新聞活動的公眾利益的上訴個案。在這個案中,一間教育機構的院長向新聞記者披露了一名職員的個人資料,藉以反駁該職員對院校的指控,以維護院校的聲譽。此舉被公署視為符合公眾利益,有助作出公平及平衡的新聞報導(請登入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以參閱全部內容 ) 。

 

統計及研究

 

根據私隱條例第62條,如果個人資料僅僅用於製備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而且所得的統計數字或研究成果不會以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分的形式提供,則可獲豁免,不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人類胚胎

 

根據私隱條例第63A條,如果個人資料包含可顯示某人是(或可能是)經由生殖科技程序而誕生的資訊,只要是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33條披露該資料,則可獲豁免,不受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8(1)(b)條的條文所規限。

 

盡職審查

 

根據私隱條例第63B條(由2012年起生效),如果個人資料使用者為了進行業務合併、收購或財產轉移而作出盡職審查,因而轉移或披露個人資料,而某些條件獲符合,則該等個人資料可獲豁免,不受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緊急情況

 

根據私隱條例第63C條(由2012年起生效),如依從第1(3)項保障資料原則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處理個人資料,便相當可能不利於識辨某名正處於危及生命的處境之中的人士之身份,將該名人士的處境告知其家人,及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則該等個人資料可獲豁免,不受該等條文所規限。

 

轉移資料到政府檔案處

 

根據私隱條例第63D條(由2012年起生效),轉移到政府檔案處的紀錄中,若載有個人資料,而政府檔案處是為了評核該等記錄是否須予保存而使用該等資料,或是為了整理及保存該等記錄,此類情況可獲豁免,不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