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III.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及守則的資料使用者指引於1997年12月19日生效,並分別於2016年4月及7月被修訂。任何違反實務守則的行為,可能會被用作與私隱條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證據,以針對有關違規者。

 

實務守則就私隱條例如何適用在下述兩項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及保安方面,為資料使用者提供實務性指引,這兩個項目是:(a)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及(b) 其他可識辨個人身分的特定代號,例如護照號碼、僱員編號、考生編號及病人編號。

 

如資料使用者為實務守則容許之用途而收集 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這些資料只可作該指定用途。有關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之紀錄的保存時間不應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使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資料使用者應為持有或傳送資料時作出足夠的保安措施。實務守則特別指出,有關紙張形式的身分證副本,應在橫跨整個身分證影像上加上「副本」的字眼,而身分證號碼或副本之紀錄亦應以機密文件形式處理,在不需使用時應將文件存於已上鎖的文件櫃或其他穩妥地方。

 

隨著技術簡化和成本下降,運用生物特徵資料識別身份,已廣泛地應用於調查罪案以外的用途。為了規管使用此類敏感的個人資料,公署在2015年7月出版及於2020年8月修訂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

 

注意: 

以下問答只能概括地解釋 《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之內容,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瀏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以參閱整份實務守則。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公署或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