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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求提供材料及協助的權力

根據條例的第66D條,如私隱專員合理地懷疑任何人管有或控制與調查「起底」有關罪行相關的文件、資訊或物品(下稱「材料」),或有能力就該項調查協助私隱專員,便可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向私隱專員提供有關的材料及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私隱專員進行此等調查。

 

私隱專員的書面通知可列明,例如,所要求的材料的類型(例如手提電話及電腦),以及須於何時、何地、以甚麼方式及形式提供該材料。私隱專員亦可在通知中要求任何人回答與調查有關的書面問題或在指明的時間和地點面見私隱專員,及/或就與調查有關的事宜作出陳述。

 

根據條例的第66E(1)條,任何人沒有遵從書面通知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

 

此外,根據條例的第66E(5)條,任何人出於詐騙意圖:

 

  • 沒有遵從書面通知;或

 

  • 在充作遵從書面通知時,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及具誤導性的材料、答覆、指示、解釋、詳情或陳述,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2年。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私隱專員所發出的書面通知內的要求,可能導致他被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書面通知的要求。然而,根據條例的第66F條,若在給予私隱專員的書面通知所要求的答覆、指示、解釋、詳情或陳述(下稱「所要求事項」)前,他聲稱所要求事項可能會導致他入罪,則私隱專員的要求/問題及所要求事項,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不利他的證據,除非他被控犯下條例第66E(5)條所訂的罪行或《刑事罪行條例》第V部有關「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