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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可否在家中安裝攝錄機以監察家庭傭工的活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04年12月發出、並於2015年10月修訂一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以下提供該指引之撮要作參考用途 。

 

一般而言,在家中使用攝錄機監察家傭的活動會侵犯他們的私隱。在決定進行攝錄監察前,僱主必須慎重考慮是否有必要進行這類監察,和是否尚有其他可行方法。如公署收到投訴,便可能會要求被投訴的僱主作出解釋及證明是否有初步證據或合理懷疑進行攝錄監察。

 

如閣下決定在家中採用攝錄監察,便要注意下列三點:監察活動的合理性、監察活動的公開性,以及錄影紀錄的使用和保留 。

 

a) 監察活動的合理性

 

除非有特殊情況支持進行隱蔽式 / 秘密 監察 ( 例如使用針孔攝錄機 ) ,否則 僱主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監察 。如出現下述情況 ,便可能有理由進行隱蔽式 監察 :

 

  • 有合理理由懷疑小孩或老年人受到 ( 或可能受到 ) 虐待或忽視,例如他們身上出現無故的傷痕,或發現家傭有異常行為 ;
  • 這些懷疑的虐待行為很可能在家中發生 ; 及
  • 除隱蔽式監察外,並無其他可行方法取得虐待行為的證據 。

但請注意,僱主不可使用攝錄機 ( 不論是否隱蔽式 ) 拍攝家傭在工作後休息的私人空間之活動 。

 

b) 監察活動的公開性

 

僱主必須將屋內裝設的任何攝錄監察系統通知家傭 ,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 ( 例如有合理懷疑發生虐待行為而須搜集證據 ) ,才可不通知家傭。公署建議僱主應向家傭發出書面通知。

 

僱主亦要注意,給予上述通知在法律上並無賦予僱主在所有情況下均可監察僱員的權利,他們亦不能因此而可免遵守在私隱條例下關於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責任。

 

c) 錄影紀錄的使用和保留

 

僱主須確保透過攝錄監察所收集的家傭個人資料,只會使用於早前通知家傭時所述明之目的 ( 或直接有關之目的 ) ,但法律另有准許的除外。

 

公署建議載有家傭個人資料的錄影紀錄不應保留超過 7 日。不過,如須使用有關資料作舉證用途 ( 如協助公署或警方作調查之用 ) ,則可保留一段較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