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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在訂閱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時向它提供了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請求它刪除我的個人資料嗎?

條例下並沒有特定條文強制資料使用者須在資料當事人的要求下立刻刪除他的個人資料。因此,該服務提供者不會因為它沒有按您的要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

 

然而,該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條例的第2(2)項保障資料原則及第26(1) 條的規定:

 

  • 第2(2)項保障資料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 條例第26(1)條訂明,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是用於某目的(包括與該目的有直接關係的目的),但已不再為該等目的而屬有需要的,該資料使用者須刪除該資料,除非 (a) 該等刪除根據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或 (b) 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包括歷史方面的利益)的。

 

因此,若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已再不能履行及/或已完成當初被收集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該服務提供者便需將有關資料文件刪除,除非保留有關資料文件是有法例依據或符合公眾利益。

 

您亦可考慮向該服務提供者查詢其對於個人資料的保留期,以了解它在保留個人資料時是否符合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