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權力
根據條例的第66H條,如獲授權人員(即私隱專員或私隱專員為施行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權力而授權的人,當中包括個人資料助理或以上職級的人員,或警務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人已干犯與「起底」罪行及其有關的罪行,便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該人。
在作出拘捕後,獲授權人員可以要求被捕人士提供其姓名及通訊地址,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亦可以搜尋被捕人士身上的物品(如適用),並接管該物品。此外,該獲授權人員須將被捕人士帶往私隱專員的辦事處或警署,並須於48小時內決定是否落案起訴。